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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因担心被调查而“袭警” 获刑六个月

警官在调查取证时拍到了蓝某,无任何前科的蓝某因担心入镜后被调查,强行抢夺警官的手机并抓伤警官。近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年来,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公安民警为此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611月的一天凌晨 3时许,王警官接到群众的反映,带领辅警小赵在宾阳县某酒店旁的街道进行走访,调查辖区内摩托车、电动车被盗情况。为了进行取证,王警官采取手机拍摄的方式对周边情况进行视频记录,此时站在街边的蓝某进入了王警官的拍摄视野。王警官发现蓝某带着口罩,遂对其表明警察身份并要求其配合调查。蓝某在得知王警官的身份情况后,便躲进街道旁内的一家店铺内将店门关上。随后,蓝某又从其藏身的店铺内迅速冲出,趁人不备上前抢夺王警官的手机并用手击打王警官。因事发突然,王警官躲闪不及被蓝某抓伤右手。经医院诊断,王警官右手软组织挫伤。

公安机关对蓝某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宾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宾阳县检察院以蓝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宾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蓝某并非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的嫌疑人,其本案案发前也无任何前科,是标准的“良民”。其之所以袭击王警官,是因为担心自己偶然中被王警官拍摄的走访视频录入后,可能会遭到公安机关的事后调查。于是基于这种无中生有的“担心”,其不仅强行抢夺王警官的手机并抓伤王警官,在王警官表明警察身份后仍不收手,最终被抓获。

法庭在综合认证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并无“袭警罪”的罪名,但被告人蓝某系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在王警官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后仍然抢夺王警官的手机且击打王警官,最终导致王警官致其受伤,系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法庭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蓝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蓝某已被送监执行刑罚,其因无中生有的“担心”而最终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