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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开办动物园收购黑熊猕猴获刑

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黄安 蒋煌 男子为开办动物园,非法从他人手中收购黑熊、猕猴、狼等野生动物。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512月,宁某计划在上饶县某乐园内开办动物园。 20161月,宁某非法从杨某手中收购黑熊 2只、猕猴 5只、狼 1只。经鉴定,黑熊、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狼属于省级保护动物。

2016913日,宁某自动向上饶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动物现饲养在上饶县某乐园的动物园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省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为开办动物园营利,明知黑熊、猕猴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鉴于宁某所收购的野生动物仍处于饲养保护之中,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同时被告人宁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