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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春游游乐园内断指 责任方互踢“皮球”

时间: 20111122

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小明(化名)在乘坐“海盗船”时不慎小指被压伤,后被部分切除。事发后,作为活动组织方的学校、卖票公司和游乐场均推卸责任,不予赔偿

9岁的小明是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新园学校(以下简称“新园学校”)的一名小学生。

今年 510日,新园学校组织学生去东莞市松山湖娱乐场“梦幻百花洲”游玩。上午 11点许,小明在玩“海盗船”时,被“海盗船”压伤左手小指,送医院后,小指中节以上部分被切除。

小明的家长与新园学校、卖票的东莞市丽景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景公司”)、经营娱乐场的东莞市盈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乐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而三方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予赔偿。

20118月,小明在家长的帮助下,将学校、丽景公司、游乐场告上法庭。

原告:春游断指 身心俱伤

小明父母认为,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尽管理职责,学校组织游玩没有保护好学生的人身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丽景公司与学校有旅游合同义务关系,负有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游乐场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三被告应对小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明现在尚未成年,作为一名在校小学生,小指受伤对他今后的学习、生活乃至成长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小明父母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小明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共计 16.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 15万元。

庭审中,原告方解释了为何精神索赔如此之高。

审判员问:“原告诉请 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何依据?

原告代理人回答:“事故造成原告的小指断指,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虽未能评上伤残等级,但已给他造成很大的伤害。原告是一个只有 9岁的小孩,受伤后产生心理阴影,性格也变得内向了。以前他学习成绩很好,一直在班里排前十名,受伤后成绩明显下降。对于他以后的生活、工作,也会有很大影响。

三被告:互踢“皮球” 均称无责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均辩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园学校称:“学校组织游玩活动并没有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并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在游乐场游玩时,学校已经与丽景公司及游乐场达成了有效的合作协议,学校承担的监护权已临时转移给了对方。另外,根据合作协议内容,此次活动中若造成学生的损失,应由丽景公司与游乐场承担。

同时,学校还认为原告诉请过高,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诉请过高。

丽景公司称:“公司只是代售游乐场的门票,并没有直接经营旅游业务,不应承担责任。况且,公司与学校达成的协议是代订门票,进门后都是交由游乐场具体操作的。公司与游乐场签订的协议也约定,若造成学生损失应由游乐场承担。

丽景公司觉得,自己在此次事故中的角色,就好比火车票代售点,乘客坐火车出事了,总不能归咎于火车票代售点吧。

游乐场则称,原告诉请金额过高,与实际损失不符。原告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害人遭受的必须是非法侵害。

游乐场建立了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具有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资质,持证上岗,符合法定要求。事发当天,工作人员对“海盗船”的操作均符合规程的要求。

游乐场将责任又推回新园学校和丽景公司,认为他们存在过错:“学校对学生有监护职责,新园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有义务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但新园学校在学生进入“海盗船”游玩时,没有做好安全教育,没有做好安全组织工作,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丽景公司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同样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但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所以,应该由新园学校和丽景公司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也应由新园学校和丽景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组织本次旅游,收费为 120元/人,丽景公司收取 25元/人,游乐场只收取 18元/人,故学校和丽景公司应承担更多责任。

游乐场还认为,原告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原告在操作人员多次进行安全提示的情况下,没有听从操作人员的指导,突然将手放在安全压杆上,导致手指被安全压杆压伤。本案应按照原告与三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游乐场也认为,原告主张 1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

出游需安全第一

20111129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游乐场作为娱乐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游乐场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其在小明参与“海盗船”项目时履行了注意事项及风险的告知义务,操控人员也未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打开安全杆,存在过错。新园学校没有在“海盗船”项目中陪同和监督,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对学生进行出游前的安全教育,也存在过错。丽景公司与游乐场之间是票务代理合作关系,与新园学校之间是票务售销合同关系,丽景公司只对门票的真伪及对应项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负有义务,故对事故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游乐场支付小明赔偿金合计 11000多元(已扣减医疗费 9000多元);事故给小明确实造成了较大的心灵伤害,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8000元。新园学校对游乐场的上述赔偿责任的 30%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副庭长林健华表示,事发后各方主体应积极处理赔偿事宜,而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游玩,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游乐场所的经营者除了确保设备不存在缺陷、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外,还要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家长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点滴培养孩子自我保护的意识。

目前,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出游的情况很普遍,出游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并不少见,但到法院打官司维权的不多。希望本案能提高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及维权意识,引起学校、娱乐场所、旅行社、家长等对各自义务的重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李英俊律师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